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19 03:11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94年度署聲議字第 200 號
行政執行法 (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) 非現行
第 7 條
行政執行,自處分、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
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,五年內未經執行者,不再執行;其於五年期
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,仍得繼續執行。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
年尚未執行終結者,不得再執行。
前項規定,法律有特別規定者,不予適用之。
第 14 條
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,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、報
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。
第 26 條
關於本章之執行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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